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郎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其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郎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其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