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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