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五三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一盜版CD五百五十四片,及附表二盜版錄音帶一百五十六捲併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量刑等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後附第一審判決所載之事實、証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以量刑過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郭書豪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同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