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行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事實欄原告陳述內容第六行「按原告當時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計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原告當時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