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34號再審原告 張志銘
送達代收人 曾麗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張盧淑貞 張瑞芬
張鳳君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曾麗玲再審原告 張惠菁 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黃昱撰 劉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