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5號上訴人 張志銘
張盧淑貞 張瑞芬
張鳳君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麗玲 上訴人 張惠菁 原住○○市○○區○○路000號之6十三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
賴昭文 吳昌遠 劉佩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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