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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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98號上訴人 李啓澤
李尚熹 李炳輝
李金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複代理人 楊念慈 律師被上訴人 陳丕哲
李碧蓮楊德雄 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遠 (楊德雄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 楊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被上訴人 楊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八項及事實及理由第十一點關於「第449條第1項」之記載,均屬贅述,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林政佑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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