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附民原告 葉家宏 附民被告 郭柏助
彭冠銘
陳志憲
柯家倫
伍軒佑
林質函
郭芯汝
鄧宇君
吳翔華
葉旻憲
張子澔
吳政憲 本件原告因被告郭柏助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