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一級)│(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6.12.05│97.01.15│98.11.15│├────────┼────────┼────────┼────────┤│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撤│基隆地檢99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7、9號│緩毒偵字第7、9號│偵字第203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基簡字第1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4.30│99.04.30│99.01.0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訴字第167│99年度基簡字第19││││號│號│號││判決├────┼────────┼────────┼────────┤││判決│99.05.31│99.05.31│99.02.22│││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01號│字第1401號│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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