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13號聲請人 徐鎮廷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徐鎮廷為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聯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徐鎮廷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鎮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徐鎮廷出具之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該公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四一三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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