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陳廣發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法扶律師)再審被告 楊俊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等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 陳俊芹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俊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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