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簽發之本票NO.022597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不得請求,應予駁回外,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7年8月5日│10,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002│97年9月5日│10,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003│97年10月5日│1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004│97年11月5日│10,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005│97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