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8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813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 傅宜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②債務人甲○○、傅宜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云云,茲依約定書所載因與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違約金約定不符,有約定條款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超過如附表所示部分違約金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康進福附表:
┌───────────────┬──────────┐│債務人每月未繳清金額(新台幣)│違約金金額(新台幣)│├───────────────┼──────────┤│1,001元(含)~10,000元(含)│150元│├───────────────┼──────────┤│10,001元(含)~50,000元(含)│300元│├───────────────┼──────────┤│50,001元(含)~80,000元(含)│600元│├───────────────┼──────────┤│80,001元(含)~100,000元(含│900元││)││├───────────────┼──────────┤│100,001元(含)以上│1,500元│└───────────────┴──────────┘違約金計算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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