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
4、5、6、8、10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2、3、4、
5、6、8、10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5、6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8、10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9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已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於97年6月4日以97年度聲字第1859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7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就附表8至10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已確定在案,此有受刑人本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細查本院作成上開裁定時,受刑人正在假釋中,故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8、10所示之罪,逕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其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再據減刑後之刑期,分別更定所應執行之刑如前所示。從而,以終局法律效果而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8、10所示合於減刑規定之罪,應認為業經減刑,並就如附表之罪已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於受刑人嗣後於97年6月18日,經法務部核復撤銷受刑人假釋(見卷附受刑人本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96年6月18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玲戊97執更745字第57573號函),惟本院前開更定執行刑之裁定效力不受影響,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之法律效果,實質上既與本院前開裁定結果並無二致,自無重複裁定以取代本院前開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必要。聲請人未慮及此,仍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8、10附表所示各罪重複聲請本院裁定減刑,併同其他不得減刑之罪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本院難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附表┌─────────┬────────┬────────┬────────┬────────┬────────┐│編號│01│02│03│04│05│├─────────┼────────┼────────┼────────┼────────┼────────┤│罪名│侵占│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妨害自由│修正前麻醉藥品管│修正前肅清煙毒條││││械管制條例││理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4年3月間某日│84年3月31日│84年7月5日│85年2月21日│84年7月22日│├─────────┼────────┼────────┼────────┼────────┼────────┤│偵查機關│自訴案件;併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8812號│第8812號│第9307號;併案:│第9307號;併案:│││第7874號│││84年度偵字第8812│84年度偵字第8812││││││號、第9705號、85│號、第9705號、85││││││年度偵字第2200號│年度偵字第22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自字│84年度訴字│84年度訴字│85年度上訴字│85年度上訴字││││第57號│第1608號│第1608號│第905號│第9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5年7月25日│85年4月5日│85年4月5日│85年10月3日│85年10月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自字│84年度訴字│84年度訴字│85年度上訴字│85年度上訴字││││第57號│第1608號│第1608號│第905號│第905號││判決├─────┼────────┼────────┼────────┼────────┼────────┤││確定日期│85年8月19日│86年1月9日│86年1月9日│85年10月3日│85年10月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02條第1項│修正前麻醉藥品管│修正前肅清煙毒條││││械管制條例第11條││制條例第13條之1│例第9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06│07│08│09│10│├─────────┼────────┼────────┼────────┼────────┼────────┤│罪名│贓物│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竊盜│修正前懲治盜匪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理條例││例│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月減為│││││減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4年2月8日│85年2月6日│79年2月9日│79年2月9日│79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4年度偵字│檢察署85年度偵字│檢察署79年度偵字│檢察署79年度偵字│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910號、第1579│第2200號│第759號│第759號│第1172號│││號;併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629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4年度訴字│85年度上訴字│79年度上訴字│79年度上訴字│80年度上易字││││第372號│第5129號│第3506號│第3506號│第4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年10月30日│86年3月21日│79年11月8日│79年11月8日│80年2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訴字│85年度上訴字│79年度上訴字│80年度臺上字│79年度上易字││││第372號│第5129號│第3506號│第315號│第446號││判決├─────┼────────┼────────┼────────┼────────┼────────┤││確定日期│86年1月14日│86年3月21日│79年12月24日│80年1月25日│80年2月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刑法第320條│修正前懲治盜匪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理條例第13條之1││例第5條第1項第1│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款│第3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1月│├─────────┼────────┼────────┼────────┼────────┼────────┤│備註││96年罪犯減刑條例│前經本院80年度聲│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字第6116號裁定│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9月│所列不應減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