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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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8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利息以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依據(依所附之計算說明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三六)。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