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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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甲○○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丙○○台南市○區○○路2段343號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被上訴人「 郭英男 」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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