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文力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文力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