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壹拾壹萬捌仟捌佰│三0三一九四││││限公司 莊金義 │雄分行││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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