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素卿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章慶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