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522-NNV號車之駕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