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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