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