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聰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拾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