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仁聰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
拾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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