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杜月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9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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