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 告 朱苡榕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4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