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   告  朱苡榕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4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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