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彩妍 即 王韻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5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