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豐億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