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6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64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4日上午9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及歸戶查詢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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