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謝玉雪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8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起,逾期五個月以內(含),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