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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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黃啓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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