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劉富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季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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