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選任辯護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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