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 鄭何玉枝 被告 陳昱安
鄭雪玉 陳明煌 洪子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林忠勤 林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昱安、林忠勤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昱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被告林忠勤係00年
0月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34頁),其於原告於100年7月19日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陳昱安、林忠勤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