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04號聲請人 康美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 林潔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 陳明 提示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