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振銘、 林智強 (飭警拘提中)與 温少寶 (另為判決)見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位在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15鄰松樹21之1號之廢棄宿舍內乏人管理,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民國100年1月13日至26日間,分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鎚、老虎鉗、剪線鉗各1支(均另案扣押),侵入該廢棄宿舍內,先後竊取新光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廢棄宿舍內如附表所示之硬鐵共19次,得手後均即運往 王毓筑 (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位在桃園縣○○鎮○○路○○○號1樓之「山誌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山誌公司),販售予不知情之王毓筑,所得款項則由3人朋分花用,嗣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陳振銘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攜帶兇器、結夥三人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振銘經檢察官於10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100年11月2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附表┌──┬────────────┬───────────┐│編號│竊盜時間│竊得硬鐵數量│├──┼────────────┼───────────┤│1│100年1月13日下午某時│50公斤│├──┼────────────┼───────────┤│2│100年1月13日下午某時│40公斤│├──┼────────────┼───────────┤│3│100年1月14日下午某時│140公斤│├──┼────────────┼───────────┤│4│100年1月15日上午某時│8.2公斤│├──┼────────────┼───────────┤│5│100年1月15日下午某時│4.1公斤│├──┼────────────┼───────────┤│6│100年1月15日下午某時│112公斤│├──┼────────────┼───────────┤│7│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133公斤│├──┼────────────┼───────────┤│8│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103公斤│├──┼────────────┼───────────┤│9│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117公斤│├──┼────────────┼───────────┤│10│100年1月17日下午某時│140公斤│├──┼────────────┼───────────┤│11│100年1月17日下午某時│138公斤│├──┼────────────┼───────────┤│12│100年1月18日下午某時│133公斤│├──┼────────────┼───────────┤│13│100年1月18日下午某時│107公斤│├──┼────────────┼───────────┤│14│100年1月20日下午某時│143公斤│├──┼────────────┼───────────┤│15│100年1月22日上午某時│140公斤│├──┼────────────┼───────────┤│16│100年1月22日上午某時│42公斤│├──┼────────────┼───────────┤│17│100年1月24日下午某時│98公斤│├──┼────────────┼───────────┤│18│100年1月24日下午某時│21公斤│├──┼────────────┼───────────┤│19│100年1月26日下午某時│12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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