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834號
原   告 宏國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 陳玉卿
           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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