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丙○○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丙○○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乙○○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甲○○、丙○○、乙○○三人因犯竊盜、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