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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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煜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松 因108年度潮簡字第538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3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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