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煜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松 因108年度潮簡字第538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31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