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97.04.25/26│97.07.01│97.08.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速│基隆地檢97年度速│基隆地檢97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304號│偵字第304號│偵字第35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86│97年度基簡字第86│97年度基簡字第10││││3號│3號│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16│97.07.16│97.08.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86│97年度基簡字第86│97年度基簡字第││││3號│3號│1087號││判決├────┼────────┼────────┼────────┤││判決│97.08.18│97.08.18│97.10.2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14號(士林│字第2614號(士林│字第3489號│││檢97執助1169)│地檢97執助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