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鍾政瑩 相對人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59條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財團法人跨界文教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有聲請人所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103年10月8日103證他字第256號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第4條所載會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9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