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6號

債權人 李佳芯

債務人 曹鈞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借款清償日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算,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部份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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