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子銘張睿寧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柒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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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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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建物層次面積:9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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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面積:7.27㎡(平台5.30㎡+花台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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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面積:10.98㎡(2,615.34㎡×4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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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建物總面積:114.98㎡(96.73㎡+7.27㎡+1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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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報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即臺北市○○○○
○路2段250巷33弄1至30號)之交易實價計有2筆,每坪單價平均為新│
│臺幣(下同)337,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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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11,730,270元【34.7815坪(114.98㎡×0.3025=3│
│4.7815坪)×337,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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