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嘉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