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嘉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