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梁傅美玉

被告 陳易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2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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