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愛
張素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