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頂天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3年8月6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經查聲請人係於104年10月23日聲請更生,是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10月起至104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