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 羅彥富 被告 林大全
鄭阿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林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為「被告鄭阿櫻應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52.4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及圍牆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判決,漏未就原告聲明拆除之「圍牆」部分一併判決, 爰依 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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