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19號上訴人 莊忠義
吳秀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上訴人 莊淑容 (即 莊佳嘉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法官古振暉
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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