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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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 李國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追加被告 梁清松
張茶仔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被告 張文璋 於訴訟中之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死亡(見本案卷第38頁),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張文璋之繼承人均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影本等件附卷為證,則於張文璋之遺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93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該案聲請人即本件原告於104年10月26日撤回,此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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