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4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 告 賴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10日下午11時30分許,飲用
酒類後駕駛原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沿高雄市○○區○○○路
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駛,行經大昌二路、褒揚街口時,適訴外
人 陳宗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昌二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處,因被告駕駛不慎,兩車因而發
生碰撞,致陳宗明受有右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開
放性骨折等傷害,被告復肇事逃逸,於翌日0時38分始經警
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毫克,並經本院以98年度
審交訴字第11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交上字
第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下稱本案刑事
案件)。嗣陳宗明向原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經原告賠
付殘廢給付350,000元、醫療費用83,161元、交通費用8,74
0元及看護費用26,000元,合計467,901元。為此,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等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保險人飲用
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
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
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
之請求權;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
0.05以上者,不得駕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酒後駕駛其承保系爭車輛
不慎肇事,致陳宗明受有上開傷害,並經其賠付殘廢給付、
醫療、交通、看護費用計467,901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被害人照片、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給付理算明細表、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
用證明單、看護費用證明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領款收據暨
同意書、保險賠付資料、交通費用計算表等為證(見本院卷
第11頁至第63頁、第98頁至第10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件車禍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及本
案刑事案件卷宗等資料查核無訛(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95頁
、外放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9條第1項等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467,90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4日(見本院卷第134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公示送達費用300元
合計5,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