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簡字第1號
原   告  鄭富仁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被   告  藍林月桂
被   告  藍蔄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藍林月桂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被
告藍蔄榛(原名 藍筱筑 )背書後,由被告藍蔄榛於民國100
年6、7月間持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惟系爭支票
經提示均未獲付款,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最後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以:系爭支票係由被
告藍林月桂、藍蔄榛分別簽發、背書後交付原告用以清償被
告藍蔄榛之前夫積欠原告之債務,且被告二人前後簽發交付
予原告之本票10紙,已有部份獲得足額受償,原告所獲清償
之數額已超過債務金額,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已消滅,
被告再無給付原告票款之必要,原告不得執系爭支票向被告
有所主張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系爭支票為被告藍林月桂簽發、被告藍蔄榛背書後持以交付
原告,惟系爭支票之票期屆至,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
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
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或主張執
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
責。查本件被告抗辯為清償被告藍蔄榛之前夫積欠原告之債
務,由被告藍林月桂簽發、被告藍蔄榛背書後,將系爭支票
交付原告,且原告已獲足額清償,其得拒絕給付票款云云,
惟經原告否認,是本件被告係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依上開
說明,自應由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惟被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並無提出任何佐證,要難認被告抗辯之理由為可採信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最後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7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抗辯,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顯澄
附表:
┌─┬─────┬─────┬───────┬───────┬───────┐
│編│支票號碼│金額(新臺│票載發票日│付款人│退票日(民國)│
│號││幣)││││
├─┼─────┼─────┼───────┼───────┼───────┤
│1│AD0000000│250,000元│101年6月20日│陽信銀行岡山分│101年6月21日│
│││││行││
├─┼─────┼─────┼───────┼───────┼───────┤
│2│AD0000000│250,000元│101年8月20日│陽信銀行岡山分│101年8月20日│
│││││行││
├─┼─────┼─────┼───────┼───────┼───────┤
│3│AD0000000│250,000元│101年10月20日│陽信銀行岡山分│101年10月22日│
│││││行││
├─┼─────┼─────┼───────┼───────┼───────┤
│4│AD0000000│250,000元│101年12月20日│陽信銀行岡山分│101年12月20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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